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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米兰官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提示

更新时间:2026-03-15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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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米兰官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提示

  一些高层建筑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堆物,疏散楼梯、前室、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保持关闭,疏散条件被破坏。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疏散楼梯数量、宽度不足。有的避难层(间)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有的在楼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些高层建筑责任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不到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一些多产权高层建筑尤其是商住楼和商业综合体产权关系复杂,租赁单位多,产权与使用权分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盲区。有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不会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微型消防站队员不能及时有效处置初起火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一些商业建筑或者办公楼建筑经营单位流动性大,改建施工频繁,一些单位在改造时没有聘请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改建工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甚至破坏建筑原有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体系、消防设施安装存在盲区等。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未经审批擅自动火明火作业,施工时部分停用或者关闭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

  高层建筑电器设备数量多、功率大,一旦使用不当,容易因为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电气线路乱拉乱接或敷设不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厨房油烟道清理不及时。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问题突出。有的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未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的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不规范、维护保养不到位,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损坏或瘫痪报废。有的消防控制室设备故障,控制功能及联动运行不正常。有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无法正常启动、组件缺失。有的高层建筑灭火器超过时限,无法保持完好有效。电缆井、管道井等在每层楼板处封堵或封堵不严密,在管道井内堆放易燃可燃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八条。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有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有的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高大树木等障碍物。有的灭火救援窗被占用、圈占或封堵,标识不明显。一些建设年代久远的高层建筑,周边无法停靠和展开大型消防救援车辆。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消防车道,第7.2救援场地和入口。

  有的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有的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还有的受制于技术手段,难以判定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使用年限以及是否存在性能退化等问题。对已经排摸确定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受制于改造规模大、投入经费多、改造周期长、社会影响广等因素,导致整治难度较大。冬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未避开高层建筑可燃外保温侧面或者屋顶,易引燃破损的可燃外保温材料,发生立体燃烧,导致群死群伤火灾。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高层公共建筑营业期间人员集中、流动性大,有的消防宣传提示不到位,外来人员不了解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和疏散逃生线路;未结合建筑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有的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安全系统专业培训,不会扑救初起火灾,紧急情况下不会组织在场人员疏散逃生。高层住宅建筑所属社区或物业单位未定期开展宣传培训,未组织疏散演练活动,导致居民安全用火用电意识差,违规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者对电瓶车充电,火场疏散逃生能力意识欠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四十四条。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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