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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米兰官网-山西11市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事项一览

更新时间:2026-02-21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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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米兰官网-山西11市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事项一览

  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就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事宜通告如下:

  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和晋源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见附图)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和娄烦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社会通告。

  (一)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允许燃放时间内,仅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C、D级);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A、B级)以及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二)按照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规范燃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或向外抛掷、悬挂燃放;禁止燃放时向人群、车辆、窨井等投射、抛掷;禁止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三)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市民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度过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市、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及生活区,企业生产区、仓储区;

  (3)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东至平城区文瀛南北路沿线及文瀛湖生态公园区域,南至平城区南环东路—南环桥—滨河路—开源街—南环西路沿线,西至平城区南环西路—云中路—西环路—魏都大道沿线,北至平城区魏都大道—站前街—北环路沿线,以上四至范围内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1.除禁止燃放场所和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并向社会通告。

  2.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投射、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4.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和文明燃放的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机构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引导其树立安全、环保意识。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消防安全、道路安全、公共安全管理。

  3.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A、B级)烟花爆竹及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4.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大节庆活动确需举办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审查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5.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6.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不文明燃放现象,发现违法违规燃放行为,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市民热线)。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全市烟花爆竹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朔州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域:区域一,东至武周路、南至民福街、西至怡西路(怡西路—振武街桥—张辽路—长宁街)、北至长宁街;区域二,东至建设南路、南至南垣街、西至怡西路、北至古北街。两块区域均含上述道路。

  8.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工业建筑场所和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一)限制燃放区域:中心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点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二)限制区域允许燃放时间:腊月二十三、除夕、初一、初五、正月十五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C类、D类烟花爆竹产品。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五)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一)平鲁区及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确定辖区内禁燃区和限燃区,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二)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由基层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有效引导劝阻、批评教育,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投诉电线)。

  (五)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守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忻州市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东至同蒲铁路线、西至牧马路、南至惠风街、北至九原街(含上述四条线路)。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4)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一百米内。

  1.限制燃放区:在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北杨线,北至部石线以内的区域。

  2.允许燃放时间:在限制燃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二月初二等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5.承办国家级、省级重大活动、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期间,需要燃放烟花爆竹(含架火)的,由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活动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6.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2.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线;发现有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线。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阳泉市烟花爆竹燃放实施分类管控,即重点区域禁放、部分区域限放、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五)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十)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重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二)允许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三至正月十六时段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新规范实施后按新规要求执行)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一)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二)燃放烟花爆竹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燃放操作规范、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引火线是否完整无破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燃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三)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

  (五)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一)平定县、盂县、郊区、城区、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线;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允许时间外燃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晋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市政发〔2025〕36号)之规定:

  3.太原武宿国际机场周边区域[鑫发大拇指广场、清控科创(汇晋)创新基地、龙湖壹号小区、晋中市旅游汽车总站、辰兴颐郡一期、开发区龙湖公园、杨盘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建投·栖凤安宁小区、晋中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

  1.榆次区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锦东大道、南至凤栖大街、西至经西大道接汇通北路、北至青银高速,以上区域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的C级、D级烟花爆竹。

  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充分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燃放。

  (一)燃放烟花爆竹需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明确燃放操作规范、安全距离及注意事项,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引火线是否完整无破损,发现异常立即停止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未成年人燃放应当由成年人全程陪同。

  (二)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场地,与建筑物、树木、车辆、人群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三)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在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允许时间外燃放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现就全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在主城区内划定限制燃放区域,在限制燃放区域内设置集中燃放点,允许在规定时间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其他地点或时间仍禁止燃放。

  1.主城区内限制燃放区域:文丰路——凤山路——北川河东路——吉祥路——滨河北西路——龙凤南大街——滨河南路——呈祥路——离石高架桥——兴南路——贺昌路——龙山路——前进街围合区域;

  3.允许燃放的时间: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十六、正月二十六、二月初二;

  4.允许燃放的种类:C级(C1、C2)、D级的爆竹类、玩具类、旋转类、喷花类、吐珠类、升空类和组合烟花类产品。

  2.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中燃放点、允许燃放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向外抛掷燃放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5.离石区要成立由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邮政管理、文旅以及相关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6.要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作用,强化政策宣传,引导人民群众科学、有序、安全燃放,同时要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7.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科学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明确各自的禁限放区域、禁限放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细化制定各自的管控措施与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引导。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五)车站(含火车站广场)、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输气(油)、输(变)电设施及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街道、老顶山旅游发展中心,西至西二环路,南至太岳东西大街,北至北环东西街(含上述四条线路),全时段禁止燃放。

  1.区域范围。潞州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该区域内允许限时、限类、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时间。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全天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燃放品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一)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在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六)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七)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一)各县、区要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全面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范畴,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宣传、教育、监督。

  (二)公安、住建、应急、市场、交通、生态环境、消防、城管、邮政、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要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线。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区域、时间、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等单位,通信、邮政、物流仓储、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周边。

  3.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商超、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1.限制燃放区域:城区除上述“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其余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2.限制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十六,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鼓励民众前往集中燃放点(由城区政府确定)燃放烟花爆竹。

  4.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5.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2.禁止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

  7.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应立即停止燃放,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及时拨打119、120等应急电话求助。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时间(其他事项参照本通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同时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城管、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生态环境、消防、邮政管理、文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

  2.禁限燃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3.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风险和事故,改善环境质量,经认真研究、科学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汾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市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由全区域禁放调整为限放,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临汾市中心城区按照《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划定禁放区域。

  (5)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1.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

  3.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6.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与市容环境,统筹生态保护与民俗文化传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燃放烟花爆竹政策由全区域禁放调整为限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北至运城绕城高速、南至中条山(含中条山全域)、西至X815三大线旅游路(向北延伸至运城绕城高速、向南延伸至中条山)、东至司马温公路(向北延伸至运城绕城高速、向南延伸至中条山),含上述四条线路。

  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学校、宾馆、公园、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3.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6.运城盐湖、河东书房及其他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允许燃放时间:在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五天”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种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 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七大类C、D级产品。

  (四)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一)严格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四)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七)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八)燃放烟花爆竹需远离禁止燃放区域燃放,选择空旷、平坦、无易燃易爆物品、无遮挡物的安全地,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或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A级、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禁限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均为禁限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限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四)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线。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明确本地区禁止、限制燃放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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