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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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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办竞赛目的在于,通过竞赛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重要意义的宣传,增强大学生节能环保意识、科技创新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扩大大学生科学视野,提高大学生创新设计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和社会调查能力。
第二条节能减排竞赛由教育部高教司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能源动力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由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
第三条节能减排竞赛每年举办一次,原则上申报时间为4月份,竞赛时间为8月份。
第五条竞赛委员会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聘请教育部高等学校能源动力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部分高校有关负责人与专家教授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聘期三年。秘书处设在浙江大学。根据工作需要,竞赛委员会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竞赛委员会聘请。设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九条组织委员会由承办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并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具体组织形式由承办单位自定。
3、负责竞赛所需的经费。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参赛学校为普通高等院校。参赛队员应为在竞赛报名起始日前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高等院校在校中国籍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第十四条组织委员会在竞赛期间,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如:报告会、论坛、讲座、专家点评等,加强对节能减排活动的宣传。
第十五条竞赛委员会拥有参赛作品实物模型、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介绍及评委评语的使用权。参赛作品可由作者自行取回,不取回者不退还。
第十七条等级奖设特等奖(可空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获奖比例由竞赛委员会根据参赛规模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通过预审的作品,设置十五天公示期。若收到投诉或异议,由竞赛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调查,并上报竞赛委员会讨论。经调查确认有违规行为的,则取消该作品参赛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竞赛承办单位可以节能减排竞赛委员会的名义寻求赞助和冠名,经主办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为了补充竞赛所需经费,参加全国竞赛作品的作者所在学校应交纳一定数额的参赛费。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节能减排竞赛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竞赛委员会。